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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Inquisition

宗教裁判所

图:Joseph-Nicolas Robert-Fleury · Public domain · 维基共享资源

时间
1184 年
属于
天主教会
类型
审议庭、宗教团体、法律体系、Officiality 等 5 项
简述
法庭

宗教裁判所(英语:Inquisition)原本是天主教会的司法程序,教会法官得以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发起、调查并审理案件。随着时间推移,“宗教裁判所”一词逐渐成为中世纪与宗教改革时代多种由国家组织设立之法庭的统称,其主要目的在于“异端审判”,透过此种司法程序打击异端、叛教、亵渎、巫术以及被视为偏离正统的习俗。宗教裁判所往往会利用暴力、隔离、酷刑或施以酷刑的威胁,以迫使被告作出自白或检举他人。以镇压尤其是叛教与异端为目的的宗教裁判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2世纪的法兰西王国,其主要打击对象包括卡特里派与瓦勒度派。自此至15世纪中叶间运作的相关宗教裁判机构,通常统称为“中世纪宗教裁判所”(Medieval Inquisition)。此外,中世纪宗教裁判所亦曾调查其他遭教会禁止的团体,包括灵修方济各会、胡斯派与贝居安修会等。自1250年代起,宗教裁判官多由道明会成员担任,逐渐取代早期由地方神职人员兼任法官的做法。

其后,宗教裁判制度进一步扩展至其他欧洲国家,并发展出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与葡萄牙宗教裁判所。西班牙与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主要调查对象,往往是“新基督徒”(New Christians)或“皈依者”(Conversos),即为逃避反犹法令与迫害而改宗基督教的犹太人;以及“玛拉诺”(Marranos,遭强迫放弃犹太教者)与“摩里斯科人”(Moriscos,即被迫改宗天主教的穆斯林)。当局怀疑这些群体仍秘密维持、或重新回归原有宗教信仰,同时亦担忧其可能发动叛乱。西班牙与葡萄牙除在欧洲本土设立宗教裁判机构外,亦于其海外帝国建立裁判所,包括果阿宗教裁判所、秘鲁宗教裁判所与墨西哥宗教裁判所等。至于在教宗国境内运作的宗教裁判机构,则通常被称为“罗马宗教裁判所”。

教会为了因应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运动,进一步扩张宗教裁判制度的规模与权限。1542年,教廷成立名义上的最高管理机构教义部。19世纪初,伴随拿破仑战争及西班牙美洲独立战争爆发,除教宗国外,多数地区的教会宗教裁判法庭均遭废除。然而,教廷本身的相关机构仍作为罗马教廷的一部分延续存在,尽管其名称与职能历经多次调整,今日已演变为教义部的一部分。

详细介绍

历史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1478年成立

果阿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葡萄牙天主教会,1560年成立。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前身,1542年成立。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宗教裁判所最初在教区建立,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教宗额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额我略九世于1231年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措施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设立了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道明会的修士。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1252年,教宗意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销自己异端思想的下场是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图卢兹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圣咏集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圣经》,特别是所有的圣经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皇帝判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为异端。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于1478年要求教宗西斯笃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天主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西斯笃四世虽曾指责,但圣座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

之后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禄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审判所保有监督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禄三世委任六名枢机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机构要求认罪的被告进行公开悔过的苦行,包括罚金、到圣地朝圣、穿上囚服、戴上桎梏、自我鞭打等。此外严重者还会被抄家或监禁,如伽利略即被判决受软禁。

1904年,罗马的宗教裁判所改为至圣圣部(Suprema Sacra Congregatio Sancti Officii),并于1965年改名为神圣信理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神圣”一词1985年取消,成为今天的教义部。教义部继续面对及捍卫世界价值对天主教的教义的挑战与冲击,如今天同性恋问题和性侵害问题等等。

正文摘自中文维基百科「宗教裁判所」(节选,删去了参考文献、表格和图片),按 CC BY-SA 4.0 使用;在维基百科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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